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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当行业角度解读《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从典当行业角度解读《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时间:   2015-12-30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共同发布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将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划分为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这意味着金融监管部门确立了小贷、典当等类金融企业正式金融机构的身份和地位,对于类金融这个行业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下面笔者就对《规定》的出台谈几点认识:

一、是国家构建创新发展格局、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推行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为核心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包括健全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加快发展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金融机构体系,发挥民间资本作用拓宽民间投资渠道等。五中全会又提出了“坚持创新发展”为理念的金融监管框架改革,以不断增强金融企业活力、市场经济活力。在当前金融服务网络化、银行利率市场化、IPO注册制等一系列改革启动的大背景下,《规定》明确了典当、小贷等成为正规意义上的金融机构,这是构建市场化金融体系的重要战略步骤,是建立多层次信贷市场不可缺少的一环,标志着未来类金融行业将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对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小微企业”的高度认可

类金融机构作为“中小企业输血站”,其作用、贡献得到了社会、政府部门的高度认可。一是形成了较大规模,为数以万计的中小企业提供支持,为企业排忧解难。单从典当行业来说,根据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显示2014年全国典当企业累计发放当金3692.1亿元,2015年1-9月全行业为5万多家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61683笔,为企业短期周转融通、方便人民生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二是在防止信贷危机,稳定金融秩序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受经济下行、经济结构调整、银行抽贷等因素影响,金融环境恶化,银行不良资产急速上升,类金融机构仍不遗余力地帮助企业,与中小企业共存亡。由此避免了许多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解决危机争取了时间;三是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小微企业是市场最具活力和创新能力的主体,而由于受到诸多方面限制,其在银行等机构难以融资,类金融机构成为小微企业最重要的资金来源,类金融机构也是支持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

自成立以来,类金融机构一直实实在在地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在《规定》未出台前,典当等机构只是“特殊工商企业”,其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不高,甚至被很多人认为是高利盘剥的机构,无法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享受平等的待遇。《规定》出台给了典当、小贷等公司正式的地位,更是对草根金融机构的一种肯定。

三、是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推动器

这些年,类金融机构受到诸多方面制约,单体规模难以做大,主要表现在:资本实力弱,融资渠道窄,业务规模小;利率水平高,市场风险大;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专业化水平不够。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在严峻的市场环境下,业内企业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经营上的一些问题,行业发展遭遇到了瓶颈,行业内产生了一定的危机。而此次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一行三会”联合为类金融机构正名,对于行业的利好不言而喻,为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1、融资渠道拓宽,资本来源多元化

之前类金融机构的的资本来源只能为股东投资和一定比例的银行贷款,且许多银行对向类金融机构授信也有着苛刻的规定,受此影响,小贷、典当业务规模受限、利率水平较高,极大地限制了行业的发展。现今《规定》的出台,以及结合今年8月份国务院公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下一步很可能类金融机构的资本来源将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股东借款、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等融资手段将更加畅通,甚至今后纳入允许同业拆借行列也有可能,这将大大地扩充行业资本实力,有效降低贷款利率水平,扩大业务规模,实现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2、增加资本投资热情,提升行业地位

一方面是《规定》的出台使得需要融资服务的中小企业对于行业的关注度和认可度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与类金融机构进行合作,业务规模会随之扩大,社会形象将不断提升;另一方面是提高了社会资本对行业的关注度,吸引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去涉足典当等行业。当前环境下,典当等类金融机构如履薄冰,许多甚至经营都出现了问题,股东撤资的消息不绝于耳。此时《规定》的出台无疑给行业打了一剂强心针,为今后行业的发展点燃了希望,坚定了股东、经营者的信心。

3、税收、风险拨备政策有望优惠

《规定》出台前,绝大多数地方的类金融机构税收被参照一般工商企业来对待。虽然从事的是金融类信贷业务,但是由于没有工商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可,税务部门没有将其视作金融企业,因此也无法享受金融机构的税率,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能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冲抵当期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而《规定》中明确了类金融机构的性质,更利于获取税收政策的支持。

4、利于行业标准规范的建立

过去十年,由于设立门槛、监管、经营者自身素质、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造成了类金融企业的“野蛮生长”,也造成类金融企业今天的困局。而《规定》的出台会促使行业标准规范的建立,可能在客户准入、授信指导、业务模式、风险预警及控制等诸多方面给行业带来新的标准,帮助类金融机构规范、专业、稳健地经营,有利于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5、符合国际化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路径

国际化小额信贷机构一般有三个发展阶段,分别是:帮助小微企业及个人解决资金问题,贷款的收入能够覆盖风险及成本,寻求市场渠道资金实现业务的可持续性。而我国的小额信贷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正步入第三阶段,而《规定》的出台为行业的融资方式创新、建立行业金融环境和基础设施提供了支撑。

四、《规定》的出台既是机遇更是挑战

中国的信贷服务有着严重的缺失,大部分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不能被满足,这需要我们类金融机构应该更加沉下心来去研究市场、研究客户,弥补市场服务的空白。加之当前严峻的市场环境,小微企业更需要金融机构去支持。《规定》在这个时候出台,凸显了政府对典当、小贷类金融机构更高的期许,也说明了行业未来发展的空间会更大。

在产生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主要可能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行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另一方面是监管更加严格。前文也已经提到类金融机构被纳入到“正规军”的体系当中后,会引起社会资本的关注,加之监管部门鼓励我们做大做强,那么未来行业内的竞争会更加白热化,行业调整、洗牌、兼并将在所难免,一批优秀的具有资本优势、人才优势、产品优势的企业会脱颖而出,同时也必将有一批企业被市场所淘汰。监管方面,目前国内金融监管的痛点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监管和经营错位。而此次《规定》是“一行三会”联合国家统计局共同发布,反映出了统一协调的意味,也符合目前的改革精神。那么既然小贷、典当被纳入了国家的金融体系,未来也可能归于“一行三会”共同或某一机构来监管。而目前很多小贷、典当公司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通过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进行直接融资,部分优秀的小贷公司进入二级市场、新三板市场,行业本身已身处多个监管领域。因此,未来被纳入大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大概率事件,这无疑对行业有了更高的要求。

总体来说,《规定》的出台是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完善市场金融制度环境、建立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类金融机构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规定》在对小贷、典当、贷款公司规模划分中列出了千亿级别,暗含了政府部门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深意。相信在同仁们的不断努力下,不久的将来行业一定会诞生百亿级、千亿级规模的优秀企业!( 文章来源:转载与《徽商典当》2015年第四期“徽商典当研究院”   作者:安徽汇金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 夏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