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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典协召开理事会并就司法政策环境提出建议

安徽省典协召开理事会并就司法政策环境提出建议

                              时间:   2015-11-11

近日,安徽省典当行业协会召开第三届第九次理事会议,通报了全省2015年1-9月份全省典当业运行情况,分析了全省典当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典当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并总结了省典当行业协会1-9月份主要工作,以及通报了下一阶段省典当行业协会工作打算。

会议就《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和典当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和提出修改意见,并就提出的相关意见进行汇总上报。

最后,省典当行业协会法律顾问吴正林律师通报了近期司法政策和司法环境的变化,并就典当企业的应对策略提出了建议。   

一、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的变化。最高法院今年五月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应当鼓励和支持典当行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典当业 务,典当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用均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超过部分无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定了 “两线三区”, “两线”指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三区指: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 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折抵该部分已支付利息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二、合肥仲裁委典当纠纷案件处理原则座谈会相关情况通报。对于典当借款纠纷,合肥仲裁委将以《典当管理办法》为主要的裁决依据,并同时参照最高法院民间借 贷的新司法解释。在具体的细节上,一是继续对于预扣综合费用给予认可;二是当期以内息费以《典当管理办法》为主要裁决依据,不采用最高法院有关年利息超过36%不予支持的规定;三是绝当以后的息费,自绝当之日起1年以内的,双方如约定执行当期内标准的,予以支持。绝当之日起超过1年的,息费将按照年利率24%裁决。四是没有约定当物或者约定当物但没有办理抵押质押手续的,将按民间借贷处理,不支持综合费。

三、典当企业应避免没有约定当物或者约定有当物但不办理抵押质押手续的情况。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典当行的原因或者由于当户的原因,造成没有约定当 物或者典当关系不成立的,当户应向典当行支付年利率24%的利息。对于绝当后的处置,如果当户请求不处置当物,应当要求当户向典当行出具书面的申请。当户没有申请的,典当行应及时处置当物或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来源: 同心圆典当自媒体 )